《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5-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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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解读单位 | 宁夏林权服务与产业发展中心 |
《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
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部署,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和目标
《实施办法》结合宁夏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制定,旨在建立公正、规范、有序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和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充分释放集体林地资源活力,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林业经营综合效益,拓宽农民多元化增收途径,实现“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 6 章 31 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编制的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的定义、原则,以及林草主管部门的职责。
(二)第二章流转条件和程序。规定了流转最小单元为林地宗地,允许林木所有权与经营权一并流转(另有约定除外)。明确了家庭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方流转后需向发包方备案,且承包关系不变。规范了集体统一经营林地的流转程序。规定了再流转需取得原承包方或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的剩余期限。
(三)第三章流转合同。明确了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林权类权属证书载明的坐落、四至、界址坐标、面积、示意图等信息确定林地经营权流转范围。规定了合同内容要素和解除合同的情形,并引导使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四)第四章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明确了审批事项的承办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行政许可需提交的资料和审批时限等。
(五)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报告流转情况,乡(镇)和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流转台账并归档管理。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林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鼓励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要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明确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争议解决途径。
(六)第六章附则。确定了《实施办法》解释权的主体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明确启用时间和其他有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