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林业和草原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是指本局在作出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林业和草原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面向社会或在本局内部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 以下事项的决定应当预公开:
(一)涉及林业和草原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它重要政策措施的制定;
(二)涉及全区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三)人事任免、考核和任用;
(四)涉及机构改革中的机构设置和职能的重大变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应当预公开事项。
第四条 预公开的方式: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宁夏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
(三)我局内部政务公开栏;
(四)书面征求意见;
(五)其他使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我局重大决策的预公开,按照职能分工,由预公开事项对应的处室、直属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负责通过有关形式进行预公开;预公开后,向局办公室备案或定期通报有关数据。
第六条 采取设立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对预公开的反馈意见,由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涉密事项要做好保密工作;合理可行的要予以采纳,并对拟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整。
第七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的时间一般为7天。
第八条 各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预公开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