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活动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并纳入局机关行风测评内容,接受社会评议。
第三条 评议对象:本局和各处室、直属单位。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公众问卷评议。将政务公开情况作为专项内容纳入年度政风行风评议,发放调查问卷,同步进行问卷评议。
(二)公众网上评议。在宁夏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开设网上评议平台,由公众在网上公开评议。
(三)特邀代表评议。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有关专家进行民主评议。
第五条 评议内容:
(一)组织领导。是否明确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有专人负责。
(二)公开内容。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政务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处室(单位)的职能特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公开方式。政务信息公开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公开方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公开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是否编制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坚持保密审查、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等。
(五)公开效果。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务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评议活动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方案由局办公室会拟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评议通知或在宁夏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登载评议公示;
(二)编制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做出恰当处理。
第八条 对评议中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所涉处室和直属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作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新闻发布会、评议代表座谈会等方式公布。
第九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追究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评议结果作为年度政务公开考核计分的主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