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林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分工协作。
(一)局办公室牵头协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促指导各处室(单位)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一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二)局资源法规处负责政府信息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和协助各处室(单位)做好依申请公开有关工作。
(三)局规划财务处负责局本级及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和绩效管理公开工作;其他各处室(单位)做好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局科技场站处负责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日常运维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与属性
第五条 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
第六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七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八条 涉及商业秘密、未成年人信息、公职人员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九条 局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各处室(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进行保密审查。不能明确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四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载体主要包括:林草局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政务信息公告栏等。林草局网站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根据自治区政务公开办公室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公开。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的处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信息公开要求,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需进行核实是否涉密及合法性审查,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初审,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定后进行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坚持“涉密信息不公开、敏感信息不上网、隐私信息要遮掩”的原则,拟稿处室(单位)严格审校拟发布的政府信息,重点开展保密审查和内容审核,紧扣信息内容是否表述准确、是否存在错别字、是否符合政策法规、发布时机是否恰当、是否敏感涉密、统计数据是否精准、是否有利于本机关形象及事业发展,严防因信息审核不当发生泄密、舆情炒作、侵犯个人隐私、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指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
(一)受理。局办公室负责集中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职责分工,按规定流程批转相关处室(单位)办理。
(二)办理。承办处室(单位)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有关规定提出答复意见,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反馈至局办公室。
(三)回复。反馈的答复意见经局办公室审查后转送局资源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确认无误后,由局办公室按规定书面或平台回复申请人。
第十七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局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由局办公室按照职能进行分办,承办处室(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承办处室(单位)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签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由承办处室(单位)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内容由局办公室经分管领导审签后书面告知申请人。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受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处室(单位)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经分管领导审签后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处室(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依据的,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承办处室(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依据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我局牵头和其他部门共同制作的,承办处室(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并纳入局系统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处室(单位),加强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局办公室设立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局办公室按要求每年按时发布林草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公开政府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三)未履行保密审查规定的;
(四)未妥善保管政府信息造成舆情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未按规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