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40000023/2021-0042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成文日期:2021-12-14
责任部门:科学技术与场站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1-12-14
名 称: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

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

自治区林业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园林)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各国有林场:

近年来,随着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数量大幅增加,个别地方违法占用林地、无证采伐和超范围、超数量、超蓄积采伐现象时有发生,林地、林木保护管理形势更加严峻。为提高全社会依法使用、保护林地和林木的意识,现就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区是一个森林资源匮乏、生态环境脆弱的省区,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是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责任。各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林资发[2001]549号),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积极主动地配合协助当地政府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和天然林保护管理等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严格考核,落实责任,坚决杜绝无证采伐、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执行“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规范林木采伐管理的核心措施和根本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一是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级编限单位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二是采挖树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三是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自然灾害等需要,造成本市、县(区)采伐限额指标不足的,可申请自治区预留指标,自治区无法解决的,统一向国家申请追加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四是自治区境内公路、铁路、水利、煤炭、农垦、监狱等部门经营管理的林木采伐全部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五是禁止采挖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坡度25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严禁采挖的其他树木;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禁以抚育采伐为名,加大林木采伐的出材量。

三、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切实落实凭证采伐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个人所有零星林木外,全区各类森林资源经营主体采伐林木都要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除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上年度有采伐更新任务的还需要提交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有关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株数)、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必须提交有批准权限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任务。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对林木采伐申请,要现地调查核实、审查提交相关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核发采伐许可证。

四、加强采伐更新管理

采伐更新是保证森林资源不减少的重要措施,也是采伐申请人应尽的法定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森林采伐的管理规定,除个别速生丰产林等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原地自然更新外,其他采伐行为都必须进行更新。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把采伐更新作为采伐管理的重要内容,申请采伐时必须提交采伐更新作业设计或更新方案,明确更新造林的时间、地点、树种、数量(面积)等内容,落实更新地块、资金,更新造林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面积和株数,不得用年度造林任务充抵采伐更新造林。要切实加强对采伐更新的监督检查,更新造林完成后,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发现不按作业设计实施更新的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不再批准该申请人采伐申请。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将调减该地区下一年度采伐限额指标。

五、加强森林采伐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森林资源监管职责,切实加强林木采伐作业的检查监督。要加强对森林采伐行为的监督检查,要将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应用到林木采伐监管工作中,发现不按批准的地点、范围、数量、采伐方式作业的,要坚决制止,依法处理,采伐完成后,要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对不按作业设计实施、超出限额采伐的,要及时立案严肃查处,追究违法主体和相关监督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自治区林业厅将进一步加强对林木采伐限额审批的监督与管理,并配合国家林业局驻西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国家林业局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不定期对各市、县(区)林木采伐审批管理及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和检查。

各市、县(区)林业(园林)局要于每年130日前将上一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包括发证采伐量、实际采伐量、主要管理措施、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内容书面报告自治区林业厅资源管理与政策法规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     

                              20178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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