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40000023/2021-0043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成文日期:2021-12-14
责任部门:科技场站处 发布日期:2021-12-14
名 称: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园林)局,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确立的生态立区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宁夏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338号)要求,我局组织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考核方案(试行)》,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办法(试行)

  2.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考核方案(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181224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

离任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的《宁夏国有林场改革方案》要求和规定,客观评价我区国有林场场长在任职期间森林资源管护及变化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对象为职务晋升、调整、免职或者辞职、辞退、退休的国有林场场长。其任职期为森林资源离任审计起止时间,重要事项可延伸审计相关年度。

第三条 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国有林场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落实整改情况。各市、县(区)审计部门要对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

(二)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阶段性资源调查、监测数据;

(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生产任务或阶段性工作目标;相关检查验收单位出具的检查结果、验收报告或考评意见等;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详见附表。

(一)森林资源政策及项目执行指标;

(二)森林资源约束性指标;

(三)森林资源经营指标;

(四)森林资源管理指标。

第六条 主要采取以下审计方式:

(一)调阅资料,进行审查分析。收集、调阅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营造林计划和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等方面的档案资料,了解掌握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情况,森林面积、活立木蓄积量和林地面积变动情况,资源保护培育责任、制度、计划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

(二)实地走访,开展座谈调查。在国有林场采取实地走访调查,组织干部职工座谈等方式,全面了解国有林场场长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培育情况,以及其他方面的履职情况。

(三)组织勘测,核查资源数据。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或委托规划设计单位,利用全区林业资源数据库、最新森林资源调查成果、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林地占用等数据,核实国有林场场长任职期间,国有林场森林面积、林地面积,查找违规占用和被侵占林地、滥采乱伐林木等问题。

(四)深入现场,进行重点核实。重点核实上级下发、网络舆情、群众举报等案件的处理、整改情况,核实国有林场发生违规占用林地、滥采乱伐林木等问题。

第七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国有林场上级主管部门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交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报告,并抄送离任的场长。

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基本情况、履行森林资源管理责任情况、履职情况总体评价、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审计建议及意见等。

  第八条 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结果是国有林场上级主管部门,对离任场长在任职期间,履行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评判依据。对审计出的问题,需提交相关部门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

指标表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指标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审计主要内容

审计方法

森林资源政策及项目执行指标

森林资源政策落实

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自治区生态立区战略等政策情况,生态建设纳入预算投资情况。政府目标考核中体现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目标考核指标导向情况。

查看是否建立和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办法、细则和规章制度实施方案和是否签订责任书,以及对有关任务进行了分解落实,查阅文件资料、深入现场调研

森林资源项目落实

主要审查被审计单位对所承担的中央或自治区林业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重点审查被审计单位承建的中央或自治区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审计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凭证、项目管理制度等。

森林资源约束性指标

立木蓄积量

活立木蓄积量增减变化

以森林资源建档数据为基础、结合实际调查核实数据查看完成情况

生态保护红线

重点公益林纳入生态红线比例变化

以森林资源建档数据为基础,结合生态红线划定方案,核实重点公益林占比是否减少。

林地保有量

林地面积增减变化

最新国有林场林地变化数据为基础,结合实际调查核实场长任职期间国有林场林地增减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指标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审计主要内容

审计方法

森林资源

经营指标

国土绿化任务

自治区及县(区、市)下达的年底造林绿化任务完成情况,年度造林综合达标率、保存率。

国家及自治区检查验收管理办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已检查的可参照检查结果

森林抚育

中幼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施工质量及与作业设计的一致性。

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自治区级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已检查的可参照检查结果

森林防火

发生起数、发生面积

县级森林防火部门提供数据与实地抽查相结合。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种苗产地检疫率年度指标完成情况。

实地抽查是否达到年度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规定的指标。

生态公益林管护

管护合同履行、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检查。

林地占用

依法依规申报审批及使用林地情况

检查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抽查核实使用林地面积以及占补平衡

森林资源

管理指标

森林经营方案

森林经营是否按照经评审批复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实施。

对照批复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指标查看完成情况

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及档案

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是否执行,档案资料是否及时归档,内容是否真实齐全

查看森林资源管理相关制度及档案资料

林木、林地资源保护

乱砍滥伐等林木损失情况,林地破坏及非法使用、侵占情况,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使用林地及报案情况

卫星图片对比和实地验证。查看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计、纪检监察机构等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职工群众举报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

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的《宁夏国有林场改革方案》要求和规定,确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林场民生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包括各市、县(区)国有林场及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管辖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和湿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和湿地形成的自然景观与林副产品等。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国有林场,其森林资源指保护区范围以外的。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是指国有林场经国家或自治区同意,通过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者特许经营合同,将一定期限内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者)使用,由有偿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租金等有偿使用收益金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租赁、特许经营的方式开展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鼓励依托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以及以森林科普教育、森林体验示范等形式实现森林资源有偿使用。

第三条  遵循原则:

(一)优先保护、科学使用。正确处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对可开发利用区域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实行科学规划,有序利用。

(二)明确权责,完善制度。完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设,依法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有效维护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所有者、经营者和有偿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失。

(三)加强监管,保护资源。合理划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处置权限,明确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所有者、经营者和有偿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的监管和责任追究。各类有偿使用要在保护好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开展,对于利用国有林场森林生态景观开展旅游和森林康养的国有林场,要加强指导,鼓励以国有林场为主导、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审查流程

(一)提报有偿使用方案。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方案,方案要包括依法开展森林经营管理、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防火等义务活动内容。

(二)开展评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LY2407-2015相关规定进行评估,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进行核准和备案。

(三)组织审查。上报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方案需经市、县(区)管理的相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在此基础上,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对单位和个人有偿使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依照审核意见,各市、县(区)再决定同单位和个人是否签订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合同。

第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纳入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加强监管,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置。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

保护管理考核方案(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的《宁夏国有林场改革方案》要求和规定,为加强全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激发国有林场职工的工作热情,确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取得实效制订本方案。

一、考核机构和对象

(一)考核机构。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全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考核工作,制订具体检查考核实施方案,指导各市、县(区)开展检查考核

(二)考核对象。全区设有国有林场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对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的考核参照执行。

二、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一)森林资源保护(总分40分)

1、组织机构(5分)

林场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完善。制度编印成册、上墙,并及时更新的得5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的扣2分;制度不完善、不成册、不上墙的各扣1分。

2、档案管理(8分)

档案内容齐全,管理规范的得8分。配有专职或兼职且固定的档案管理人员;建立档案归档、利用、保管、保密等制度;有标准的档案盒封皮规范;档案分类科学,归类准确,每类文件材料脉络清晰,各类文件材料之间关系明确;项目或工程档案收集完整;建立电子档案,有项目建设重要阶段或重大事件的音像资料;能按时装订归档;配备保存档案资料的专有档案柜。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3、管护责任(8分)

林场辖区内公益林和近三年新造林地管护责任落实到站(点)、到人,责任区划分合理、数据准确,面积全覆盖,管护合同(协议书)、管护责任书填写规范,图、文、表相符,附图界线清楚的得8分。每少签一份管护合同(协议书)扣1分;辖区管护面积落实不明确,合同填写不全、不规范的,有一处扣0.5分,扣完为止。

4、检查验收(5分)

每月按要求对管护人员进行检查考核,批阅巡护日记,抽查管护小班,检查造林地管护情况,如实填写管护验收卡,内容完整,并且与管护合同(协议)、巡护记录、工资发放情况一致的得5分,否则每一人次不合格扣0.5分。

5、监督检查(5分)

站(点)场长和包片人员能够按照制度要求完成监督任务的得5分,少一次扣0.5分;对于监督不到站(点),到站(点)不到管护责任区的得0分。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各国有林场在管护工作中的组织管理、管护站(点)运行、护林员上岗出勤、管护日志、内业记录、协议护林员的管理、管护效果等全过程进行不定期督。在上述管护工作环节中,发现问题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6GPS监管(3分)

林场要对本场护林人员GPS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每月按时对护林人员本月GPS巡护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汇总、考核(包括巡护线路、里程、时间、占用林地及巡护线路实时自拍照片等),并及时如实上报本场巡护报告,得3分。通过年终汇总折算,每有一人次不合格的扣0.5分,扣完为止;林业主管部门要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护林员到岗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每一人次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

7、管护例会(3分)

林场每月能定期召开森林资源管护例会,有总结、有安排、有记录的得3分,每少一次扣0.5分。

8、管护设施(3分)

管护责任碑牌等各种管护设施维护到位,做到常设常新3分,每有一处内容不全、字迹不清等扣0.5分,扣完为止。

(二)森林经营管理(总分30分)

要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及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台的《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

1、作业手续(3分)

抚育作业严格履行批复要求、技术程序、作业方案及公示手续得3分,每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2、抚育任务(3分)

全面完成年度抚育任务且没有异地作业或越界作业的得3分,否则每少完成10%0.5分,完成任务不足50%0分;异地作业或越界作业的,作业区内出现滥采、滥挖的;辖区内出现较大偷砍乱伐、乱挖的,本大项得0分。

3、限额执行(3分)

按设计限额要求施工,无超审批限额采伐得3分。超限额施工的得0分。

4、抚育间伐(7分)

抚育后郁闭度符合规程技术要求得2分,否则不得分;抚育后目的树种和辅助树种数量或级木、级木数量符合技术要求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抚育后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抚育后保留株数达到规程要求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5、人工促进天然更新(3分)

符合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条件的林分,采用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且达到设计要求得3分。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发育不受灌草干扰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占幼苗幼树总株数的50%以上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6、修枝抚育(6分)

对需要修枝的林木进行修枝,达到设计要求的得6分。修去枯死枝和树冠下部12轮活枝得3分,否则不得分;幼林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2/3,中林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1/2,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修枝后的截面低而平滑,伤口没有伤害树干的韧皮部和木质部,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7、割灌除草(3分)

影响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的杂灌杂草全部割除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割灌除草施工注重保护林窗处的幼树幼苗及林下有生长潜力的幼树幼苗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8、林下清理(2分)

抚育作业后及时清理运出、归楞或打碎均匀平铺剩余物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对容易感染林业有害生物及林业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采伐剩余物等,全部清理,集中烧毁,或集中深埋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三)森林资源管理(总分30分)

1、封山育林(7分)

1)封禁标志牌按设计要求全部完成,质量全部达标得2分。其中标志牌数量完成得1分,否则按比例核减;标志牌制作规范、内容齐全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2)封禁围栏按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做到布局合理,人畜能够随意进出的地段全部封死,不留盲角,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3)按设计全面完成各项育林措施,得2分,否则按比例核减,完成不足50%0分。

4)封育管护到位,没有出现人为和其他危害活动的得1分;出现人畜危害的酌情扣分,管护不到位且危害严重的,得0分。

2、林地管理(7分)

1)制度建设(2分)

有完善可行的林地管理制度并执行的,得2分,否则得0分。

2)占用林地档案管理(2分)

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档案资料完整规范,得2分,无档案得0分。不完整、不规范的每少一项内容扣0.5分,扣完为止。

3)林地审核审批管理(2分)

按照国家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对辖区的占用林地项目进行严格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及时上报的得2分,否则得0分。

辖区内发现非法占用林地能及时报告的,每100平方米扣0.1分(须有报告记录),对于辖区内的非法占地情况故意隐瞒不报,或管护不到位,没有发现已发生的非法占用林地的,每100平方米扣1分,扣完本大项得分为止。

4)林地日常管理(1分)。

对辖区内林地管理情况每月自查一次,自查情况于每月底前上报得1分。林场每月自查或报告少一次扣0.5分。

3、林地变更调查(6分)

1)有专人负责完成此项工作得1分,否则得0分。

2)按要求购置专用软件及调查仪器设备,确定专人管理,保证仪器设备安全及运行的得1分,有一项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

3)能对本场参加调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或外派本场人员参加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得1分,否则得0分。

4)能按要求完成林地调查任务得3分,否则得0分。

4、林权管理(10分)

1)林场完成林地勘界确权工作,林地边界四址清楚,权属清晰,有林权证或土地证(不动产登记证)得6分。未完成林地勘界确权工作,林地边界不清,权属不明,证照不全得0分。

2)林权档案柜专柜专用得1分,否则得0分。

3)有专人负责管理林权档案得1分,否则得0分。

4)林权档案规范齐全的得2分,每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林权档案有:林权证书复印件、分布图、受理表、公示资料、台帐、各年度文件资料、其他相关材料(协议证书及签定材料、历史证据、终审资料等)、申请表(包括电子档案)、林权变更手续等。

三、考核方法

按照查访核验和指标考核两种方法进行。

(一)查访核验。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调查和暗访等形式,重点查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与森林资源管理方面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

(二)指标考核。采取打分形式体现考评结果。根据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逐项打分,得出最终分数。考核总分100分,其中森林资源保护40分,森林经营管理30分,森林资源管理30分。

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考核程序

(一)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于当年11月,组织对本地本年度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上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

(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于当年12月,对各市、县(区)上报的自查报告和相关考核指标数据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对全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进行抽查,将考核总体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考核结果

(一)考核奖惩。考核结果进行公开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县(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不合格,或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调减项目建设投资。

(二)考核问责。考核结果将作为考核市、县(区)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认真贯彻,狠抓落实,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具体措施。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国有林场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

(二)落实责任。各市、县(区)要以工作实绩为核心,以考核指标体系为引领,以考核结果为导向,认真抓好考核组织实施工作。按照考核指标和年度工作目标要求,逐项逐条抓好具体的落实工作。

(三)严格纪律。考核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若干规定,做到公道正派、求真务实、不徇私情。要认真采集、汇总、上报数据,严格把关,确保考核数据完整、准确,能够全面、客观、合理、公正地评价被考核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