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000023/2025-0012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18 |
| 责任部门: | 草原和湿地管理处 | 发布日期: | 2025-07-18 |
| 名 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 | 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中央设立项目 | |||||||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全区草原划分为温性草甸草原、温性草原、温性荒漠草原、温性草原化荒漠和温性荒漠五类,具体收费标准为: 征占用温性草甸草原(六盘山、小黄峁山、瓦亭梁山、月亮山、南华山),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2600元/亩;温性草原,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2200元/亩;温性荒漠草原、温性草原化荒漠,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1800元/亩;温性荒漠,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1400元/亩。草原植被恢复费按征占用草原面积亩数征收。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宁价费发〔2015〕29号,财税〔2022〕50号 | 涉企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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