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索引号 | 640000023/2020-00300 | 生成日期 | 2020-09-09 |
发文字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部门 | 基金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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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天然林是森林资源的主体和精华,是自然界中群落最稳定、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陆地生态系统。我区地处黄河上游、西北内陆,有80%的区域年降水量低于300毫米,生态环境整体脆弱,保护好天然林资源意义重大。自2000年我区启动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全区天然林得到了有效保护,在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区天然林总量较小且分布不均、未成林比重高,基础设施落后和管护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仍然存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精神(厅字〔2019〕39号),全面加强我区天然林保护修复,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推进天然林保护修复,建立全面保护、系统修复、用途管控、权责明确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筑牢西北地区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推进我区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奠定良好生态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采取严格科学的保护措施,实行全面保护,划定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落实严格的林地用途管制,实行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管理并轨,加快构建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
——坚持尊重自然,科学修复。因林施策,科学规划,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遵循天然林演替规律,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并举,改善森林健康状况,全面提升生态服务功能。
——坚持生态为民,保障民生。通过生态保护修复,实现生态惠民,探索自然保护和资源利用新模式,保护林权权利人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严格落实国家天然林保护修复政策,将天然林保护和修复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市、县(区)政府承担本地区天然林保护修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引导和鼓励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形成全社会共抓天然林保护的新格局。
(三)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制订保护修复技术标准,建立监督评价追责体系,确保我区天然林面积逐步增加,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等天然林分布重点区域生态功能得到提升。
到2020年,全区75.4万亩天然乔木林和257.6万亩天然灌木林地、未成林封育地、疏林地得到有效管护,森林蓄积量达到995万立方米,生态状况进一步好转,水土流失明显减少,生物多样性得到保护,生态承载力显著提高。
到2035年,全区天然林面积保有量稳定在333万亩左右,天然林保护区森林质量稳步提升,森林蓄积量达到1400万立方米,森林资源区域分布更加合理,森林结构更加稳定,森林质量总体提升,生态效益有效发挥,形成黄河上游较为稳定的森林生态屏障。
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以天然林为主体的健康稳定、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森林生态系统,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态产品、优美生态环境和丰富林产品的需求。
二、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
(四)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按照国家确定的重点天然林保护区域,结合我区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区位重要性、自然恢复能力、生态脆弱性、物种珍稀性等指标,确定我区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分区施策,分别采取封禁管理,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等措施,重点保护好以自然保护地为主要区域的天然林。
(五)全面落实天然林保护责任。对全区所有天然林实行保护,禁止毁林开垦、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以及其他破坏天然林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天然林保护修复实行管护责任协议书制度,自治区政府每年度与各市、县(区)政府签订天然林保护修复管护责任协议书,按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组织实施。强化天然林保护责任,实行天然林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推行林长制,探索建立山长制,实行护林员合同制,明确管护责任。建立自治区、市、县(区)、乡(镇)四级天然林数据库,实行卫星遥感监控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天然林常态化督查制度。强化新闻媒体等舆论监督,发动群众防控天然林灾害事件。在重点保护区域及地段设置统一警示标识、险情举报专线和公众号,制定奖励措施。对破坏天然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六)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加强全区天然林保护修复机构队伍建设,保障机构和人员经费。结合精准扶贫选聘天然林护林员,组建较为稳定的专业化管护队伍,加强培训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行业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国有林区林场管护用房、供电、饮水、通信等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国有林区林场道路建设。加强森林管护、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现代化装备和预警体系建设,提高管护效率和应急处理能力,提升天然林管理能力和水平。在自然保护区内全面禁伐、禁牧、禁采、禁火,禁止新建墓葬。
(七)严管天然林地征占用。严格控制天然林地转为其他用途,除国防建设、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地。依法加强全区征占用林地管理。对纳入重点保护区域的天然林,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对重点保护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天然林,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前提下,可在天然林地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特色种植养殖等产业。
三、加快推进天然林修复
(八)全面开展退化天然林修复。推动落实黄河流域宁夏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实施,根据天然林演替规律和发育阶段,按照不同类型的森林区划,科学实施修复,遏制天然林林分退化。对于稀疏退化的天然林,采取人工干预,科学选配树种,因地制宜实施造林或补植补造,促进形成稳定的森林群落;对天然次生林、退化次生林采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措施,加快森林正向演替,逐步使生态系统得到有效恢复和稳定;对天保区内的人工林,从提高森林质量入手,加强抚育管理。鼓励以市场化方式在废弃矿山、荒山荒地上逐步恢复天然植被。开展天然林修复质量评价,规范天然林保护修复档案管理。
(九)强化天然林修复科技支撑。开展天然林生长演替规律、退化天然林生态功能恢复、不同类型天然林保育和适应性经营、抚育性采伐等关键技术科研攻关。引黄灌区加强生态廊道恢复和建立稳定人工防护林生态系统研究;沙区开展林草复合生态系统植被恢复技术研究,增强区域生态防护功能;黄土丘陵区和干旱山区开展水土保持综合防治、土壤养护新技术研究与推广;六盘山土石山区开展退化天然林生态功能恢复关键技术科技攻关,以及六盘山落叶松、油松等人工纯林和退化林分修复研究,加快天然林保护修复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技合作交流,推进天然林区水土保持、植被群落功能提升和生态系统管理技术集成示范与推广。建立我区天然林保护修复技术标准。加强森林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防治的科研攻关与推广。
(十)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监测评估制度。充分利用我区现有生态定位监测站,加强全区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骨干监测站建设。强化全区天然林保护区森林资源监测专业队伍建设,对开展常规和长期性监测,要建立固定监测队伍实施监测;对阶段性监测可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社会机构或科研院所实施监测。加强与国内科研院所监测的合作,开展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监测评估。制定我区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监测评估技术规程。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监测评估信息化建设,提高监测数据准确性和监测成效,构建高效的森林资源监测监管体系。
四、强化实施保障
(十一)切实加强党对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的领导。天然林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中一项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关键性的重大任务,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天然林保护修复摆到突出位置,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修复成效考核监督,加大天然林保护年度核查力度,实行绩效管理。自治区林草局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我区天然林保护修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
(十二)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责任追究制。制定我区天然林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保护天然林资源。强化我区天然林保护修复责任追究,建立天然林资源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落实天然林保护政策和部署不力,未按规定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任务,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破坏天然林资源事件处置不力、整改执行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依规依纪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列入各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事项,作为各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及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
(十三)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继续实施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全面总结评估我区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实施方案执行情况。依据国家规划组织编制宁夏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各市、县(区)政府组织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经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编制或修订的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公示,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各级林草部门按照批复的方案,组织编制年度作业设计,开展天然林抚育。国有林场天然林抚育严格按照自治区批复的森林经营方案实施。
(十四)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政策支持。各级财政要加大天然林保护修复投入。自治区财政将天然林保护修复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完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社会保险、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及相关改革奖励等补助政策,按照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实施方案或年度作业设计,统筹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各市、县(区)要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相关经费。各级财政和林草部门要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资金监督检查,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探索天然林保护修复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探索通过森林认证、碳汇交易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天然林保护修复资金。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认养、志愿服务、设立基金等方式,从事天然林保护公益事业。鼓励积极探索森林保险制度。
(十五)提高全社会天然林保护意识。鼓励和引导群众通过普法守法、订立乡规民约、开展公益活动等方式,培育爱林护林的生态道德和行为准则。各级政府林草部门要加强天然林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提高公众对我区天然林生态、社会、文化、经济价值的认识,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天然林的良好氛围。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天然林保护管理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宁夏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职责分工
附件
宁夏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职责分工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联合审计等部门做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将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作为各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及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天然林保护和修复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支持国有林区林场管护用房、供电、饮水、通信等设施建设;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天然林生长演替规律、退化天然林生态功能恢复、不同类型天然林保育和适应性经营、抚育性采伐等关键技术科研攻关和科技支撑,将科研课题纳入科技项目支持;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社会组织捐赠、资助、认养等从事天然林保护公益事业的相关工作;
自治区司法厅负责指导起草天然林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提出修改意见,并依法审查办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将天然林保护修复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实行绩效管理,完善相关财政支持政策。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完善天然林资源保护社会保险等改革补助政策,指导天然林保护修复队伍培训和考核,配合做好天然林保护修复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全区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考核监督、效益监测评估、指导规划编制;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配合制定全区天然林保护修复相关监督制度等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各市、县(区)将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林场道路统筹纳入县级农村公路网规划;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落实重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将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列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事项;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全区天然林区域森林旅游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引导,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天然林的良好氛围;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区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组织编制我区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指导市、县(区)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制定天然林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天然林保护年度核查,督查全区天然林保护修复目标、任务、资金和责任“四到县”工作落实情况等;建成全区“一张图”天然林数据库和卫星遥感监控系统建设等;
宁夏银保监局负责全区天然林保护修复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指导、业务监督管理及与保险公司协调工作,组织和引导保险公司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险条款,做好承保理赔服务;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并组织实施保护修复,落实保护修复主体责任,实行地方政府天然林保护修复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组织编制本区域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按天然林保护修复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组织实施等。
制度解读:《宁夏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解读
制度图解:《宁夏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