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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宁夏林草碳汇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23/2026-00003 生成日期 2025-12-31
发文字号 宁林规发〔2025〕4号 公开形式 依申请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部门 宁夏林业调查规划院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宁夏林草碳汇

   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

《宁夏林草碳汇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第26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1231



宁夏林草碳汇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提升碳汇能力、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规范宁夏林草碳汇资源管理,促进林草碳汇资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草碳汇资源是指全区行政区域内,通过实施国土绿化、植被恢复、可持续经营产生的,符合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CCER)及其他相关减排交易体系规定的,具备碳汇项目开发可行性的森林、草原资源。

第三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开展林草碳汇资源培育、指导林草碳汇开发等林草资源管理活动时,应遵循本办法。湿地等自然资源管理中涉及碳汇的,应当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林草碳汇资源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分级管理、稳妥开发、利林惠农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林草碳汇发展规划、资源管理政策与技术方案;指导全区林草碳汇资源培育保护,开展监测调查;建设全区林草碳汇资源数字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化平台)、林草碳汇资源数据库;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参与制定区域性林草碳汇交易管理办法;开展林草碳汇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合作。‌‌

第六条 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林草碳汇工作方案;组织县(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林草碳汇资源培育保护、调查监测、计量分析和档案管理;管理本级林草碳汇资源数据库、林草碳汇开发项目库;负责组织专家对本行政区域林草碳汇项目开展科学论证、技术指导;督导本行政区域林草碳汇资源开发、风险防范;开展本级林草碳汇宣传培训。

第七条 县(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林草碳汇资源培育保护、调查监测和计量分析;管理林草档案资料;管理本级林草碳汇资源数据库、林草碳汇开发项目库;监督本行政区域林草碳汇开发项目,会同相关部门防范和处置林草碳汇开发风险;开展本级林草碳汇宣传培训。

第八条 市、县(区)两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符合碳汇开发条件的林草资源相关数据录入宁夏林草碳汇资源数据库,根据林木资源存续情况对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碳汇资源管理和项目开发要求

第九条 鼓励地级市整合行政区域内林草碳汇资源,统筹规划林草碳汇开发项目,实现林草碳汇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

第十条 鼓励社会主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自愿原则,依法合规参与全区林草碳汇资源培育、保护与开发。

第十一条  碳汇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委托开发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各参与方权利责任、收益分配比例,切实保障实施了国土绿化、植被恢复、可持续经营活动并拥有林草所有权或经营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纳入林草碳汇开发项目库的,碳汇资源权属必须清晰。权属存在争议的,不得实施林草碳汇开发项目。

第十三条 林草碳汇开发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符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CCER)方法学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或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发布方法学的碳普惠项目;

(三)符合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等国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的项目;

(四)除上述三类以外的其他林草碳汇项目。

第十四条 优先支持申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CCER);鼓励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集体林草资源丰富地区开发宁夏林草碳普惠项目;审慎开发其他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下的林草碳汇项目。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林草档案资料包括国土绿化、植被恢复、可持续经营项目作业设计、施工记录、资源数据、经营保护记录等。

第十六条 实施林草碳汇开发的项目业主,申请查阅或复制林草档案资料的,须向县(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完整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草档案使用申请表;

(二)项目业主信用记录;

(三)林(草)碳汇开发项目实施方案;

(四)拟开发林(草)碳汇资源权属证明文件;

(五)项目业主不是实施国土绿化、植被恢复、可持续经营活动并拥有林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须提交与林权所有人签订的委托开发协议或权属流转协议等相关材料。

项目业主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县(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含国有林场)应指定专人依法依规管理林草档案资料,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对外提供。

第十八条 查阅档案资料的,由属地县(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供;复制档案资料的,由县(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供。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需对查阅或复制林草档案资料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同时登记查阅或复制档案的目录。

对涉密档案资料,须严格按照涉密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向项目业主提供林草档案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档案资料提供情况及《林草档案使用申请表》上传至数字化平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林草碳汇项目业主在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交易场所开展碳汇交易。对未履行项目开发协议、引发矛盾纠纷等情形的,须及时与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商处置,切实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建立跟踪机制,及时了解本行政区域林草碳汇项目开发及进展情况。

县(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须通过国内外林草碳汇项目信息公告平台定期查询相关信息,并将行政区域林草碳汇项目开发情况汇总后上报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对上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并统一报送至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发现林草碳汇项目开发存在突出问题、潜在风险或舆情隐患时,应及时与同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会商,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同步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开展林草碳汇资源管理工作。对存在违规泄露林草档案资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发现项目业主在林草碳汇项目开发、减排量取得等活动中存在篡改伪造数据、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应及时会商同级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项目业主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法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实施林草碳汇开发的项目业主,是指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则上是项目所有者,即实施了国土绿化、植被恢复、可持续经营活动并拥有林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获得项目所有者授权并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全区林草碳汇资源数字化管理平台,是指宁夏林草碳汇资源感知平台。自治区、市、县(区)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通过感知平台对本级林草碳汇资源数据库、林草碳汇开发项目库进行管理。

(三)林草碳汇开发项目信息公告平台:

1.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及信息平台https://ccer.cets.org.cn/client/home

2.VCS机制注册登记系统及信息平台https://verra.org/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参照县(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职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2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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