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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23/2023-00293 生成日期 2023-11-14
发文字号 宁林发〔2023〕195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部门

宁林发2023195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

疫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和草原局银川市园林管理局石嘴山市、固原市林草发展服务中心,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31114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林业草原有害

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适应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加强和规范对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高效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我区森林草原生态和资源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预防为主,科学防控。立足预防,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做到抓早抓实,争取主动,防范于未然,减轻灾害损失。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一旦发生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在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统一领导下,各市、县(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工作。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原农业部《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

2 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发生生物灾害事件后,成立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全区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保护处、草原和湿地管理处资源管理与法规处、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规划财务处、科学技术与场站管理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草原工作站、林业技术推广总站、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林业调查规划院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

总指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副总指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主任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生态修复处处长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和湿地管理处处长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保护处处长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资源管理与法规处处长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与场站管理处处长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处长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规划财务处处长

自治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站长

自治区草原工作站站长

自治区林业技术推广总站站长

自治区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站长

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院院长

2.2工作机构

自治区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综合组)并依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分组开展响应工作。

2.2.1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组)

组长:自治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站长

副组长:自治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副站长

主要职责:指挥部办公室承担自治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管理等日常协调工作;负责编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承办指挥部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并按照自治区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措施,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应急响应后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确保工作信息畅通,及时向指挥部上报工作信息。

2.2.2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组)

组长:自治区草原工作站站长

副组长:自治区草原工作站分管副站长

主要职责:指挥部办公室承担自治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全区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管理等日常协调工作;负责编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承办指挥部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并按照自治区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措施,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应急响应后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确保工作信息畅通,及时向指挥部上报工作信息。

2.2.3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处置组

组长:自治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站长

副组长: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院院长、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站长

成员单位:自治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及其他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灾害现场的指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除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2.4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处置组

组长自治区草原工作站站长

副组长:自治区草原工作站分管副站长

成员单位:自治区草原工作站及其他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灾害现场的指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除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2.5后勤保障组

组长: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规划财务处处长

副组长: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处长

成员单位: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规划财务处、局办公室及其他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根据灾害处置需要,负责筹措资金,抽调人员,负责现场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的供给、调配和运输,负责现场工作人员食宿保障。

2.2.6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善后处理工作组

组长: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生态修复处处长、草原和湿地管理处长

副组长:自治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副站长草原工作站分管副站长

成员单位: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生态修复处、草原和湿地管理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草原工作站及其他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发生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地区开展后续生态恢复工作。

2.2.7专家组

专家组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负责灾情研判与趋势分析,评估灾害损失,为应急防控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研究分析成灾害原因,提出恢复林业草原生产的建议意见,对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2.3市、县(区)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指挥机构

各市、县(区)应成立本级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应急防控指挥机构,负责本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市、县(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生物灾害防控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3 监测、预警、报告

3.1 日常监测

以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国营林场、草原站林草技术服务中心)、苗圃等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区、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系统。市、县(区)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机构,在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领导下,组织开展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的系统监测,分析发生发展态势,发布生物灾害中、长期预报和预警。全区监测预警网络系统负责对各地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的发生基数、发生面积、种群消长、蔓延、扩散等实时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3.2 预警和报告

3.2.1 报告程序

市、县(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所辖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监测站(点),负责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紧急情况的报告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林业草原有害生物大面积发生,以及不明原因发生森林草原大面积受害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在现场调查核实后,2小时内应将结果报告上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并在6小时内逐级上报自治区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特殊情况时可越级报告。

3.2.2 报告内容

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灾害类型、发生时间与地点、发生数量、面积、范围、症状、危害程度和初步诊断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有效程度;报告的单位及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

3.2.3预警

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颜色表示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自治区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接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紧急情况报告,经初步核实后,在24小时内组织有关专家赴现场勘察、会诊和实验鉴定,确认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并提出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建议。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有害生物种类、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4 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涉疫县(市、区)级应急防控指挥部应立即对灾情进行综合评估,对其类型、性质、影响面及严重程度作出初步判断,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害的发展趋势、处置情况、突出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市应急防控指挥部。

4.2分级响应

4.2.1 I级(特别重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I级特别重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由自治区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会同市、县(区)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共同确认,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指挥部负责部署生物灾害的防治工作,统一指挥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行动,并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市、县(区)必须启动应急预案。

4.2.2 Ⅱ级(重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级重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由市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会同县(市、区)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共同确认,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级应急响应行动。市应急防控指挥部负责部署灾害发生地的灾害防治工作,统一指挥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行动,调配、组织专业防治人员赶赴现场,保障除治所需药剂药械及时到位,并将应急响应情况报市级人民政府、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4.2.3 Ⅲ级(较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级较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由市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确认,县(市、区)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负责启动本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级应急响应行动。县(市、区)应急防控指挥部负责部署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统一指挥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行动,调配、组织专业防治人员赶赴现场,保障除治所需药剂药械及时到位,并将应急响应情况逐级上报至市级人民政府、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4.2.4 Ⅳ级(一般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级一般林业草原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由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县(市、区)应急防控指挥部负责启动本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级应急响应行动。县(市、区)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负责部署灾害发生地的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统一指挥灾害发生地的应急处置行动,调配、组织专业防治人员赶赴现场,保障防治药品及物资及时到位,并将应急响应情况上报至县级人民政府、市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4.3响应措施

在进入应急状态后,除实施隔离封控的疫区外,其他地区应当保持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并加强对本辖区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的监测工作。

疫区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依法对规定的区域采取封闭隔离措施,切断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渠道。未经涉疫地区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批准,禁止携带林业草原有害生物及其产品和相关运输工具出入疫区。

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拟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有关应急处置力量按照方案的要求迅速开展疫情扑灭工作。

3)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防控指挥部要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工作人员和应急物资赶赴、运至疫区。

4)负责监测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向本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报告灾情监测情况。

5)林业有害生物突发灾害发生地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置林业草原有害生物检疫检查站,对过往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林业草原有害生物扩散蔓延。

6)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突发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选派专家赶赴灾区,指导灾区处置工作。

4.4响应调整和终止

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对林业草原生物灾害事件的处置效果和灾情变化情况进行评估,认为应当调整响应级别和终止应急响应的,要及时提出建议,并批准实施。

4.5 信息发布

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突发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5 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对于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造成减产、绝收的,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灾后生产计划,帮助受灾地区的林农、农牧户和林场尽快开展生产自救,弥补因灾害造成的损失,尽量减少灾害的影响,确保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专家组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区域生态系统。当地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监测机构要加强对发生地及其周围进行监测,防止灾情再度发生。

5.2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的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林业草原生物灾害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损失、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结果应当上报本级政府,并抄报自治区林业或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指挥部。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突发灾害应急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保障

建立自治区、市、县(区)三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突发灾害应急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物资的储备机制,指挥部负责物资储备和调配。

6.3 经费保障

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预防、控制、处置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所需物资储备的各项经费纳入预算,为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6.4人力保障

各级指挥部部门负责对辖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对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的识别、防治、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突发灾害应急处置人才、专家资源库,当灾害发生时,统一调配使用。

6.5 技术保障

加强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突发灾害的发生发展规律研究,推进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综合防控技术研究,完善相应的应急技术措施,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技术服务平台。

6.6宣传演练

利用媒体对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造成的灾害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防范意识。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突发灾害的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指挥部应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演练,每年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或开展针对本预案相关内容的检查,不少于1次,提高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突发灾害的处置能力。

7 预案管理

7.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牵头负责制订。市、县(区)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突发灾害应急预案。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技术方案的变化,结合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和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等,适时修订完善。

7.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名词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对林木有害的任何植物、动物或病原体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失衡,森林资源遭到破坏造成的灾害。包括森林植物感染病虫鼠害、有害植物侵入等。

林业外来有害生物:是指本地生态系统中原来并没有该物种的存在,通过借助人类活动越过不能自然逾越的空间障碍而进入本地生态系统并对本地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的正常生长发育造成严重危害损失的生物。

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等人为因素传播,经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对出入境货物中禁止携带应施检疫的有害生物。

草原有害生物:指危害草原植被及其产品并造成经济或生态损失的有害生物,包括啮齿类动物、昆虫、植物病害及病原微生物、毒害草等。

草原外来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草原生态系统后已经危害草原和牧草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8.2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级标准及预警级别

8.2.1 I级(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红色)

1)发生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的;

2)首次发现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外来有害生物的;首次发生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

3)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且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的。

8.2.2 Ⅱ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橙色)

1)自治区内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树木死亡严重,危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的;

2)自治区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5000亩以上,树木死亡严重,危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的;

3)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跨市级行政区发生,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5万亩以上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5万亩以上的;

4)特殊情况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8.2.3 Ⅲ级(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黄色)

在市级行政区域内集中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15万亩以下,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0.5万亩以上、1.5万亩以下的。

8.2.4 Ⅳ级(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蓝色)

在县级行政区域内集中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5万亩以下,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0.1万亩以上、0.5万亩以下的。

8.3 突发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分级标准及预警级别

8.3.1I级(特别重大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红色)

发生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对人类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草原有害生物的;同时有3个(含3个)以上市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国(境)外新传入的迁移性较强、密度较高的有害生物;发生总面积超过500万亩,或一个市成灾总面积达200万亩以上,或在一定地域内成灾面积达100万亩以上。

8.3.2 Ⅱ级(重大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橙色)

是指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总面积达200万亩至500万亩,或在一定区域内成灾面积达50万亩至100万亩。

8.3.3 Ⅲ级(较大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黄色)

是指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总面积达20万亩至50万亩,或在一定区域内成灾面积达5万亩至15万亩。

8.3.4 Ⅳ级(一般草原有害生物灾害,蓝色)

指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总面积达5万亩至10万亩,或在一定区域内成灾面积达3万亩。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及应急防控工作,及时应对和有效控制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传播、暴发和流行,有序、快速地开展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事件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野生动物携带的危险性疫病向人类和家畜家禽传播扩散的风险,维护公共安全、生物安全、生态安全,保障我区经济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规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危害性等级划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辖区内突然发生,危及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处置工作。主要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冠状病毒、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等疫病,以及其他新发和突发性的野生动物可能携带的传染性疾病等。

    1.4工作原则

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加强合作,科学防控、区域联动,加强预防、群防群控的方针,实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统一领导,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有效处置,减少损失。

    1.5 分级标准

按照我区野生动物的具体活动规律和特点,对野生动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紧迫性和影响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预警等级,依次采用红色预警(级)、橙色预警(级)、黄色预警(级)和蓝色预警(级)。

    1.5.1红色预警(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1)陆生野生的动物种群暴发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我区发生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但在陆生野生动物种群间已开始传播,且可能存在扩散风险,危及社会公共安全;

3)我区2个市级行政区域或以上发生同种重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级),并有证据表明存在着关联性,且呈扩散趋势;

4)自治区应急指挥部认定的情形。

    1.5.2橙色预警(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级):

1)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暴发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我区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同种较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级),并有证据表明存在一定关联性,且呈扩散趋势。

3)自治区应急指挥部认定的情形。

    1.5.3黄色预警(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级):

1)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暴发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同一市级行政区域内的2个以上县(市、区)级行政区域,或不同市相邻2个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内发生同种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级),并有证据表明存在一定关联,且呈扩散趋势;

3)市应急指挥部认定的情形。

    1.5.4蓝色预警(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级):

1)在1个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确定为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发的疫情,并造成陆生野生动物死亡的兽间传染病或人畜共患病,而且该疫病可能呈扩散趋势;

2)县(市、区)应急指挥部认定的情形。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自治区野生动物疫病的实际发生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2组织体系

    2.1自治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设立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疫情现场处置组、医疗卫生组、后勤保障组。

总指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副总指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主任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生态修复处处长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保护处处长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资源管理与法规处处长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与场站管理处处长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处长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规划财务处处长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和湿地管理处处长

    自治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站)站长

自治区林业技术推广总站站长

自治区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站长

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院院长

自治区草原工作站站长

自治区湿地保护管理中心主任

    2.2自治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站。

办公室主任: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站站长

办公室副主任: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站副站长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自治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防控等日常协调工作;负责编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承办指挥部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及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并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措施,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应急响应后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确保工作信息畅通,及时向指挥部上报工作信息。

    2.3疫情处置组

组长: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站站长

副组长: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站副站长

成员单位: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站、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保护处及其他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疫情现场的指挥、封控、调查、处置等工作。

    2.4后勤保障组

组长: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处长

副组长: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单位: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规划财务处、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站及其他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根据灾害处置需要,负责筹措资金,抽调人员,负责现场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的供给、调配和运输,负责现场工作人员食宿保障。

    2.5专家组

专家组由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专家与自治区、市、县(区)及高校和科研机构相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疫情研判与趋势分析,评估疫情损失,为应急防控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2.6市、县(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预防、监测、控制和处理工作总体负责。

市、县(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保护主管部门及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需参考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置工作。

   3预报预警

    3.1监测

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野生动物的越冬地、停歇地、迁徙路线及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进行实时监控和巡查,设立监测站(点),指定专人和发动群众,及时了解鸟类等野生动物的迁徙动态和野生动物疫病信息。

    3.1.1监测的主要野生动物物种

兽类(灵长类、有蹄类、啮齿类、食肉类和翼手类等)和野生鸟类,特别是候鸟等迁徙物种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3.1.2监测范围

1)作为宿主、携带者能向人或饲养动物传播,造成严重危害的病原体的野生动物。

2)已知的野生动物与人类、饲养动物共患的重要疫病。

3)对野生动物自身具有严重危害的疫病。

4)在国外发生,有可能在我国发生的与野生动物密切相关的人或饲养动物新的重要传染性疫病。

5)新发突发性未知重要疫病。

    3.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或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及其隐患。

    3.3 疫情调查和确认

县(市、区)级以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报告或疑似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报告后,应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向动物疾控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样、报(送)具备相关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同时应做好复检样本留存、现场封锁隔离、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确诊为某种疫病后,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应急指挥部应组织专家进行会商评估,进行分级。

疑似特大、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组织调查和确认,较大和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分别由市应急指挥部、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组织调查和确认。

    3.4 上报

认定为疑似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接报单位应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到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动物疾控、公共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

认定为重大以上级别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告。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涉疫地区应急指挥部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并立即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中监测预报工作要求,立即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部门通报。

    4.2 分级响应

    4.2.1红色(Ⅰ)和橙色(Ⅱ)预警响应

1级和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负责部署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统一指挥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并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根据疫情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依法严格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加强检疫,暂时关闭全区鸟类及野生动物交易市场,停止与疫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贸易和运输。

3)疫情发生地,市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4)超出自治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供技术、物资、人员等方面的支援。

    4.2.2黄色(Ⅲ)预警响应

1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由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将应急响应情况上报自治区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2)疫情发生地,县(市、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3)根据疫情情况,上报市级人民政府,依法严格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加强检疫,酌情关闭动物交易市场,酌情停止与疫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贸易和运输。

4)超出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的,报请市级人民政府提供技术、物资、人员等方面的支持。自治区级应急指挥部应视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援。

    4.2.3蓝色(Ⅳ)预警响应

1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由县(市、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上报自治区和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指挥部。

2)我区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要加强野外监测巡查,时刻警惕异常情况的发生。

3)根据疫情种类,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严格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加强检疫,酌情关闭动物交易市场。

4)超出县(市、区)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的,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技术、物资、人员等方面的支持。自治区和市应急指挥部应视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援。

    4.2.4未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野生动物疫情动态,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和市场环节的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入。

4)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病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5)服从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3响应调整和终止

由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对疫情处置效果、疫情变化情况等进行评估,认为应当调整响应级别和终止响应的,要及时提出建议,并由应急指挥部批准,调整或终止响应。

红色(Ⅰ)、橙色(Ⅱ)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由自治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撤销疫区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黄色(Ⅲ)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由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撤销疫区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蓝色(Ⅳ)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由县(市、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撤销疫区,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5后期处置

    5.1恢复与重建

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疫情发生地区的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快实施生态恢复重建,促进野生动物资源恢复。

    5.2总结和评估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疫情发生地的市、县(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本次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评估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和损失情况,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意见。评估报告在20日内上报本级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应急指挥部。

    6应急措施

    6.1技术保障

应急指挥部专家组要及时对相关基础、重点课题、薄弱环节、关键技术进行研究攻关;对突发的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疑似疫情进行会商。

    6.2队伍保障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辖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完善机构、人员等各项保障措施,确保监测防控体系正常运转。县(市、区)级以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

    6.3经费保障

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预防、控制、处置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所需物资储备的各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用于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经费的保障。

    6.4物资保障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配备和定期更新监测防控设施设备,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设备、消毒药品、消毒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5 宣教培训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在本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6.6 预案演练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演练。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本预案相关内容的专业培训或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其中应急演练至少21次。

    7 预案管理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技术方案的变化,以及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适时修订。

县(市、区)级以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本辖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上报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备案。

    8 术语

疫源:指携带危险性病原体,危及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或者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的陆生野生动物。

疫病: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指在一定区域,陆生野生动物突然发生疾病,且迅速传播,导致陆生野生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或者可能对饲养动物和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事件。

暴发: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陆生野生动物患病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的现象。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指新发现的动物疫病,或者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如疯牛病、非洲马瘟等。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指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如牛瘟、牛肺疫等。

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见林业行业标准《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危害性等级划分》(LY/2360―2014)。

现场封锁隔离:指对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发生现场,为防止无关人员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进入而采取的划定警戒线、人员看守等防止潜在疫病扩散蔓延的防控措施。

本预案有关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 附则

   9.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宁林发〔201790号)同时废止。

文字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编制说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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