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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编制说明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3-11-15
来源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解读单位 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

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编制说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自2017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减轻灾害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机构改革后,草原监管职责划转到国家林业局,进一步强化了草原生态保护。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1年4月15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均对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2022年3月25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我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应急预案体系,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构建上下对应、覆盖全面、衔接有序、管理规范、注重实效的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应急预案编制体系化、应急预案文本简明化、应急预案演练实战化,提升我区应急预案管理能力和体系建设水平,开展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现行《应急预案》2017年发布,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应急管理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亟待修订。根据通知要求,我局组织力量对《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应急预案》修订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做好与其他法律法规衔接工作的迫切需要。《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自2017年颁布实施以来,还没有对《应急预案》进行过修订。期间,颁布了多部相关法律,且草原监管职责的划转,对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中的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2021年颁布实施的《生物安全法》,对重大新发突发植物疫情防控作出了新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工作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应急预案》作为应急管理的重要抓手,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二)《应急预案》修订是规范我区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对活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的需要。我国是全球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年来,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草地贪夜蛾等重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扩散势头明显,我区周边陕西省、甘肃省已经发生,形势严峻,对我区森林和草原资源构成严重威胁,应急防控压力巨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充分体现出“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加大了对天然林、公益林、珍贵树木、古树名木和林地的保护力度要求,完善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对重大新发突发植物疫情进行了定义,是指我国境内首次发生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严重危害植物的真菌、细菌、病毒、昆虫、线虫、杂草、害鼠、软体动物等再次引发病虫害,或者本地有害生物突然大范围发生并迅速传播,对农作物、林木等植物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国务院办公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提出了加强草原保护修复若干意见,如统筹推进林草生态治理,加大草原保护力度,原农业部《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对草原虫灾应急工作做了要求。现行《应急预案》与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联系不够紧密,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界定、灾害分级、应急响应界定等不够合理,且无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内容,已无法满足当前应急防控需要,亟需修改完善,规范应急防控行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二、修订工作开展情况

2022年4月,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政策研究,成立研究小组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形成了征求意见稿。通过采取发送征求意见稿、电话问询、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征求部分自治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形成了修订草案稿。2023年第22次党组会原则通过了预案修订稿,局二级巡视员郭宏玲提出应增加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内容,草原工作站对预案修订稿做了相应修改,增加了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内容。

三、《应急预案》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了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修订稿对原《应急预案》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同时增加了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明确防控对象为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为具体的行动指南。

(二)明确了指挥体系及其职责。根据目前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际,明确了自治区各级指挥机构及职责,由自治区指挥机构根据灾害分级确定响应措施,明确了林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处置中的责任(2.1)。

(三)完善了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与响应措施。修订稿对响应程序作了较大改动,将原稿中按行政区划级别响应调整为按灾害级别响应,结合当前我区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际,根据新传入、检疫性、暴发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的不同发生特点规定了相应的启动条件与响应措施。

(四)删除了非应急处置内容。参照《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对原稿3.1预防预报“建立健全宁夏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3.2检疫管理“进一步严格国(境)外引种审批管理”、7.4责任与奖励等非应急处置内容进行了删除。

(五)修订稿以原《应急预案》为基本框架,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对原稿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删除。修订稿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  总则:内容不变,结构进行了调整,增加了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  组织体系:内容调整为指挥机构、工作机构;

第三部分  监测、预警、报告:包括日常监测、预警和报告;

第四部分  应急响应:包括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响应措施、响应调整和终止、信息发布;

第五部分  恢复与重建:包括善后处置、总结评估;

第六部分  保障措施:包括组织保障、物资保障、经费保障、人力保障、技术保障和宣传演练;

第七部分  预案管理:包括管理与更新和实施时间;

    第八部分  附则:包括名词解释和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相关文件: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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