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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办法(试行)》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19-01-03
来源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解读单位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一、背景及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的《宁夏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精神,全面推进我区国有林场改革,确保国有林场改革取得实效,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组织起草了《宁夏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出台该《办法》,一是国家考核我区省级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的重要验收指标之一,也是考核完成国有林场改革任务的重要评判依据。二是为了客观评价我区国有林场场长在任职期森林资源管护及变化情况。三是为国有林场场长职务变动提供履职评价和审计结果。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9条,制定审计一级指标4条,二级指标14条。《办法》针对国有林场场长的责任落实、项目执行、林木蓄积增减、生态红线划定、林地面积增减、造林任务、抚育任务、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管护、林地占用、编制并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建立森林资源档案、保护林地林木资源等14个方面对国有林场场长进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

三、重点解读

(一)审计的对象是职务晋升、调整、免职或者辞职、辞退、退休的国有林场场长。

(二)审计的起止时间为该场长任职的起止时间。

(三)实施审计的部门为该国有林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由该国有林场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

(四)审计需要的森林资源调查图表、数据等由该国有林场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如需开展实地调查勘测,由该国有林场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调查。

(五)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交该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报告,并抄送离任的场长本人。

(六)该国有林场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落实整改情况。

(七)对审计出的问题,提交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链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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