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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来源: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   2023-11-15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是林草部门承担的一项法定应急工作,事关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自2017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处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保护野生动物种群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客观环境发生变化,现行《应急预案》,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应急管理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亟待修订。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通知》(林护发〔20203)、《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宁安办〔2022〕50 号)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修订本预案。

近年来,我区森林面积将不断增加,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也随之增加。2021年《生物安全法》颁布与实施,明确指出要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要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生物风险日益加剧,威胁人类和生态系统乃至国家安全,新发突发传染病及动植物疫情频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重症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埃博拉病毒(Ebola Virus)、高致病性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非洲猪瘟(ASF)、小反刍兽疫(PPR),等等,威胁野生动物、家养动物以及人类健康。因此,修订现行应急预案,避免疫情发生,规范应急防控行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生态安全、生物安全。

二、修订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我站20224月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宁夏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工作,依据相关法律,形成本征求意见稿。20238-9月通过发送征求意见稿、电话问询、发送电子邮件等形式,在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各成员单位部门内部逐一征求修改意见。本次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和建议17条,我们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吸收了部分合理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此稿。

三、《应急预案》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依照近年来新颁布实施的《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修改稿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本《应急预案》在实际操作中的流程。

(二)明确指挥系统以及各单位的职责。根据近年来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工作实际情况,确立自治区各级指挥机构职责,强化属地职能,明确各级林草行业部门在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突发前后的工作职责,以及如何开展相应工作。

(三)修改了应急响应的分级标准。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对本《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做出了较大改动,将原稿中以病死野生动物作为分级标准的做法,调整为以区域作为具体的分级标准,并结合当前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实际,修改了具体的启动条件以及响应措施。

(四)删除了原稿“通讯保障”、“治安保障”、“医疗卫生保障”、“奖励与补助”、“责任”的内容,调整“宣教培训”、“预案演练”以及“预案管理与更新”的内容。

(五)修订稿的框架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修订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  总则:内容基本不变,增加了分级标准部分。

第二部分  组织体系:内容调整为:指挥机构、办公室、工作机构、专家组和各市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第三部分  预报预警:将分级标准调整至第一部分,细化了监测、报告以及疫情调查确认的内容。

第四部分  应急处置:删除了原《应急预案》的“检测报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改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以及响应调整和终止的内容。

第五部分  后期处置:包括:恢复与重建、总结和调查评估。

第六部分  应急保障:包括:技术保障、队伍保障、物资保障、经费保障、宣教培训、预案演练。

第七部分  预案管理:包括管理与修订,以及预案报备制度。

第八部分  术语:包括本《应急预案》的名词解释。

第九部分  附则:包括预案的解释以及预案的实施时间。

相关文件: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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